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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9-05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
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工商部门“黑名单”),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2016年度年报即将于2017年6月30日结束,更多的工商部门“黑名单”将要袭来。